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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處理,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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