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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
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
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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