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已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