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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
前項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並應製作巡查紀錄表;其內容包括考古遺址名稱、巡查日期、巡查員姓名、考古遺址保存狀況描述、照片及建議事項。
考古遺址因位處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於監管保護計畫中,明定其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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