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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七條發掘計畫書應於發掘前提出,如因搶救考古遺址之緊急需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由發掘者先行發掘,並於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提申請。
前項所稱緊急需要,包括因天然災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事故所生之緊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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