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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各款基準:一、考古遺址在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意義性。
二、考古遺址在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性。
三、考古遺址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
四、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
五、考古遺址保存狀況之完整性。
六、考古遺址供展示教育規劃之適當性。
七、具其他考古遺址價值者。
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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