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