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三、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