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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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