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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古蹟於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作業中,發見其主體、構件、文物等有外觀形狀改變、色澤變化、設備損壞、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有損害文化資產價值之虞時,應予記錄,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如遇竊盜時,應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前項異常狀況有持續擴大之虞者,應及時就古蹟受損處,採取非侵入式之臨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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