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古蹟於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作業中,發見其主體、構件、文物等有外觀形狀改變、色澤變化、設備損壞、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有損害文化資產價值之虞時,應予記錄,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遇竊盜時,應同時通報警察機關。前項異常狀況有持續擴大之虞者,應及時就古蹟受損處,採取非侵入式之臨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