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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依訂定程序辦理。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通盤考量,並得視實際需要,或配合古蹟所在地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時程辦理之。
變更計畫時,計畫書應增列變更理由、法令依據及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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