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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稀少者。
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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