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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保存科學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
前項第一款之相關系所及課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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