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計畫主持人或水下考古學家參酌保存科學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保存、保護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