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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發掘機關(構)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機關(構)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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