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對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且符合下列資格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一、各級學校。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機關(構)。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