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一、主席致詞。
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利害關係人及開發單位離席。
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
七、散會。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應予公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