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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
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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