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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保護區之廢止程序,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事由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由者,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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