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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進行前條發掘行為者,除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優先使用非破壞性之技術及勘測方法。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方式或緊急處理方式,應由水下考古、水下作業及保存科學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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