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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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