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三、防盜、防災、保險。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