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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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