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