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主持人,須為對歷史建築修復富有研究之建築師或具相當資格者,且經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審核列冊上網,始得擔任。
前項主持人於參與評比時,尚有其他規劃設計或監造合約未完成,且其服務費依合約期程平均後,累計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者,不得參與。
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完成合約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