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一、提供學生免費或優惠價格觀賞藝文展演。二、配合學校之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辦理駐校或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進行藝文展演。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等因素,另定前項各款補助之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