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二、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三、經營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四、財務規劃之合理性。五、風險控管之穩妥性。六、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七、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八、投資協議之適當性及穩妥性。九、申請次數。十、投資金額及占該次募資金額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