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