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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文策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等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對象、租金、權利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運用事項,由文策院訂定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文化部備查。
前項之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應以書面訂定契約,載明租金、權利金、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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