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