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台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創立基金新台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