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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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