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