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