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