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項及獎金:一、依第五條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