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八、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