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時,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數人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亦同。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