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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基金。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投資:指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投資商品,應以取得成本入帳。
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可選擇於各項目中分別揭露,或綜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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