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環境保護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營運狀況:一、重大營運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營運內容之重大改變等。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三)董事長為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