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民間捐助之環境保護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併同次年度決算,一併報本署備查。政府捐助之環境保護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署核定。前二項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報表除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依下列環境保護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二、遵守法令。三、堅守利益迴避。四、財務透明。五、資訊公開。六、自主管理。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