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署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