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署或受委辦機關提出:一、報酬請求書。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本署或受委辦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本署或受委辦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