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自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三、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