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