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調處委員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定薦任人員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給與標準計算。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證據調查費用,依實支數額計算。
前二項費用,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