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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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