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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興建營運公司未能繼續履行契約時,得由主要貸款機構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在規定期間內擇定經主辦機關認可並符合契約規定者,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事宜。
貸款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擇定時,主辦機關得予以價購,另行擇定繼續興建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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