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辦法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二、裁處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裁處機關查證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裁處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五、相關政府出版品。六、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