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
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