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